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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长城保护行动纲要》

延庆县长城保护行动纲要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是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物、科学价值。延庆境内长城分布复杂,形制多样,涉及8个乡镇,总长148公里。其中已开发段全长4738米,敌楼27座,关城1座。未开发段长城总长度约143公里,其中八达岭段未开发长城18.4公里,敌楼65座,哨楼2座;大庄科段长城4.1公里,有空心敌台13座;南山路边垣经八达岭、大榆树、井庄、永宁、四海等五乡镇,残存边墙63公里;东路边垣经四海、刘斌堡、香营等三乡镇,残存边墙62.5公里。其建筑年代以明代为主,从明洪武朝至天启朝,历时200余年。此外,还有明代以前的长城。根据20041116日召开的“九届市委书记办公会第78次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启动“长城保护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长城保护行动的重要意义

长城是人类建筑史上的奇迹,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勤劳和智慧的结晶。据目前有关专家研究证实,燕、秦、汉、明等朝代修筑的长城均从延庆境内穿过,且长城体系保存较为完整。以明长城为例,因其担负着守卫京师和十三陵的重任,在延庆境内修筑了砖石长城和边垣,并以此为延伸,构成了由长城、边墙、屯堡、烽煫、寨坡等军事设施组成的纵深防御体系,是研究长城文化难得的实物教材。

同时,长城也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延庆是京郊的旅游大县,旅游业是延庆的支柱产业之一,而长城又是我县旅游产业的龙头,在旅游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长城的保护和开发,不仅有利于推动延庆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对拓展和丰富延庆旅游产业的内涵,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对境内长城进行保护,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实现文化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决策。

二、长城保护行动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指导,在未来几年内,紧紧抓住“人文奥运”的契机,深入进行长城调查与研究,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建立长城保护组织与网络,设立长城保护基金,对险情严重的地段进行抢险修缮,启动长城绿化工程,对长城资源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管理,全面实现对这一珍贵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可持续保护与利用的战略目标。

三、组织机构

根据我县长城保护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长城保护行动领导小组:

      长: 孙文锴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政府副县长

       赵志萍  县政府副县长

    长:

白元玺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学功  县文化委员会主任

李凤义  县林业局局长

王卫东  八达岭特区工委副书记

马健壮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员:

赵万里  县文化委员会副主任

赵海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封晓方  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勇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规划分局副局长

杨秀明  县教工委副书记

李树旺  八达岭特区副主任

卫洪英  团县委副书记

辛来生  县广电中心副主任

郭东亮  延庆报社副总编

焦万宏  八达岭镇镇长助理

刘少强  大榆树镇副镇长

赵琳峰  井庄镇副镇长

卫九柱  永宁镇副镇长

成方秀  四海镇人大副主席

胡振栋  大庄科乡副书记

孟顺利  刘斌堡乡乡长助理

鲁振利  香营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长城保护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委员会,赵万里任办公室主任,程金龙任办公室副主任。

根据长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领导小组下分设四个行动组。

1.文保组

责任单位:县文化委员会

成员单位:县规划分局、县公安局、八达岭特区办事处、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长城保护规划,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长城保护工程项目,按计划对长城进行修缮,加大保护长城执法力度,打击破坏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利用5年时间对县境内险情较为严重、能充分体现延庆长城特点的地段进行抢险修缮。

2.踏查组

责任单位:县文化委员会

成员单位:县广电中心、延庆报社、县规划分局、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利用3年时间对县境内的长城进行较为全面的文物调查,包括对长城进行实地测绘、建立长城图片、文字档案、拍摄长城电视资料,制作保护长城专题片等。

3.宣传组: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委、县教委、团县委、县广电中心、延庆报社、长城沿线各乡镇

主要职责:宣传长城保护法规、进行有关长城保护行动的宣传报道,组织与长城有关的文化交流、知识竞赛、主题征文等活动。

4.绿化组: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成员单位:县规划分局、县文委、团县委、长城沿线各乡镇

主要职责:制定境内长城两侧绿化方案、按规划逐年实施长城绿化工程。利用5年时间为延庆县境内的长城建起一道绿色长廊。

四、长城保护行动的基本内容

根据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该保护行动纲要确定后,再分别由各行动组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要在顾及长远、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全面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长期保护目标和近期保护任务。

1、对境内长城进行全面调查。由于县境内长城规模宏大,形制多样,分布复杂,长城调查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支持。根据我县长城的实际情况,调查工作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县政府每年拨付专项调查资金,由县文委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紧密配合,全面实施长城调查工作。长城踏查行动组从20053200712月,对我县域内的长城全线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力争掌握长城保存的整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近期长城保护修缮计划和境内长城保护整体规划,将长城保护纳入到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从而推进延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长城保护、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2、深入细致地开展长城文化研究。在进行境内长城调查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境内长城的修筑年代、战略地位、建筑特色、文化遗存等方面的研究和长城文化的对外交流,挖掘我县长城的文化内涵。

1)确立研究机构。聘请长城专家,并将县内文博单位和地方史志研究方面的人员组织起来,依托中国长城协会、北京市考古协会、八达岭长城文化艺术协会等专业学术团体,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的作用,通过搜集文献资料、历史考证、理论研究等方式,对长城调查的成果进行深入研究。

2)开展一系列长城文化研讨。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课题,在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会和学术交流活动。将长城研究与长城文化交流推向全国,走向世界。并借助学术团体的力量组织国内外专家进行研讨,开阔长城文化研究的视野,及时吸收借鉴国内外长城学术研究的新成果,开展以延庆县境内长城为核心内容的长城文化研究。

3)总结长城研究成果。在长城踏查、长城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定期搜集有关延庆长城研究的文章,出版有关长城文化研究的论文专刊。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有关延庆长城研究的专著。

3、建立长城保护体系。根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县境内长城实行属地管理,景区内长城由景区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区域内的长城由乡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每年年底前,有关景区和乡镇要将本地区长城保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长城保护行动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每年对有关乡镇的长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如发生破坏长城的恶性,事件直接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2)建立长城保护网络。县长城保护行动领导小组为一级组织,设长城保护办公室;镇(乡)为二级组织,文化站为长城保护工作站;各行政村为三级组织,村主任负责村域范围内长城保护工作。同时,在长城沿线村庄聘请专职或兼职文物保护志愿者,每年年底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考评,根据其个人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由县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3)建立长城保护档案。在长城调查的基础上,长城沿线各乡镇要统一建立本辖区内的长城档案,及时掌握长城的保护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丰富档案内容。档案的建立要以文物部门建立四有档案的要要求为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内长城的基本情况,明显的保护标志、明显的保护范围、专人或专门机构管理,并科学记录长城的遗存风貌和保护实况。文物部门每年要对长城档案进行检查核实。

4)签订长城保护协议。县政府与长城沿线各乡镇,长城沿线各乡镇与长城沿线各村逐级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加大长城保护力度。

4、启动长城绿化工程。由绿化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考规划、文物部门意见,协调长城沿线乡镇制定出今后5年长城绿化规划和每年的具体绿化方案。按行政区划,各乡镇对辖区内长城沿线分别实施长城绿化工程,由林业部门下达绿化指标,文物部门监督绿化实施地点。争取在5年内长城两侧形成植树造林绿化带,建起长城绿色长廊,使长城沿线更美、更绿。县、乡(镇)两级绿化工程所选树种、绿化地点以既要达到绿化美化效果,又要突显雄伟壮观的长城墙体为宜。

5、建立长城保护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每年拨付文物部门的专项经费、从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社会捐款和企业赞助等,基金由县文物部门负责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领导小组审核。每年年初根据文物部门调查的实际情况,制定抢险修缮计划,安排修缮项目,有针对性地对险情严重地段进行抢险修缮。修缮工程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大型工程要进行招投标。最近几年,要紧紧抓住“人文奥运”的契机,力争将延庆县的长城保护行动纳入到全市的“绿色长城”文物保护计划之中。要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尽快对价值较高、险情较重的水关段长城、火焰山段长城、石峡段长城进行抢险加固,以开创长城保护行动的良好局面。

6、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根据20037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划定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通知》的要求,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范围内划定为非建设区,墙体两侧5003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限制建设区,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县境内长城跨度大,地形复杂,不同地段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应有所不同。要根据川区、山区、旅游景区、村庄等处的不同地形和实际需要,适当灵活地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北京市长城管理办法》关于“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要求,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助市文物局、市规委做好延庆县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划定工作。

根据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计划将境内长城分为五段、三期、三批予以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五段,即根据我县长城分布特点,分别对大庄科段砖石长城、八达岭段砖石长城、东路边垣、南山路边垣、早期长城等各段长城分别进行专门调查,分别划定保护范围与建控地带。三期,即根据轻重缓急,分期进行划定。第一期对已经开发的长城旅游景区和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到长城的区域进行划定。第二期对村镇附近的长城进行划定;第三期对分布在崇山峻岭间还未开发且远离村镇的长城进行划定。如此分出几个阶段,旨在循序渐进,以免因划定工作滞后,影响对长城的保护。三批,按划定的难易程度和建筑现状分为砖石长城、边墙、早期长城予以划定,以突出保护重点,加以区别对待。

7、严格控制长城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审批。近年来,延庆县的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其中不乏在长城附近的建设项目。为了做好对长城的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把好审批关,严格控制长城附近的新建项目,保护好长城原貌,禁止一切破坏长城的行为发生。对于确需批准的项目,要坚持从保护第一出发,进行有效的监督。各乡镇也应将长城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本辖区的镇域规划,根据长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要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规划、文物等部门协调一致的审批机制。凡有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在取得文物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审批,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保持长城沿线的历史风貌。

8、加大长城保护的执法检查力度。

1)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县文物部门要坚持每年两次对长城沿线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组织人员对长城进行经常性巡视。

2)加大长城执法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长城保护网络,掌握长城保护的工作动态。当地政府发现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保护现场,并向县文化执法队汇报。县文化执法队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如果涉及到规划、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向其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执法。建立全县协调一致的长城执法保护体系。在长城保护问题上全县要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杜绝一切破坏长城的行为发生。

3)建立长城保护奖励制度。对那些为保护长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发现破坏长城的现象及时报案,并有效阻止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那些为保护长城做出重大贡献和制止恶性破坏事件发生的人员要给予重奖。

9、加大长城保护宣传力度。由宣传组制定长城保护行动整体宣传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每年的具体宣传方案。各乡镇要制定长城保护宣传计划,积极组织宣传月、宣传日和植树、捐献城砖、捡拾垃圾等公益性宣传活动,向当地群众宣传的保护长城的重大意义。要本着“轰轰烈烈,造足声势”的原则,积极组织长城保护宣传活动。确定每年的四月为保护长城宣传月,每年四月第3 个星期六为长城保护宣传日。宣传活动一定要有特色、有创新,在县内外广为报道,让外界了解延庆人民保护长城的信心和决心,了解延庆在保护长城上的独特做法。

1)每年4月组织一次大规模的长城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现场咨询、发放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保护长城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长城的保护意识。在长城经过的重点乡镇和村庄要进行重点宣传。

2)组织长城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文艺、摄影、美术等形式,促进延庆与全国各地、延庆与世界的长城文化交流,让长城成为延庆联系外界的桥梁和纽带。

3)组织群众宣传活动。文物部门要利用巡查、下乡的机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每年组织12次保护长城宣传教育活动,并以发放材料、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机动的长城保护宣传工作。

4)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以“爱我中华、修我长城”为主题的知识竞赛,以长城保护为内容的征文活动,召开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扩大长城保护行动的影响,宣传长城文化的精髓。

 

                                                                              延庆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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